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英文简称“SHIAC”,下称“上海国仲”)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批准设立、并经司法登记的仲裁机构,以独立、公正、专业、高效的仲裁服务为当事人解决商事争议。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上海国仲逐步探索并实践了现代化、国际化的仲裁制度,案件当事人遍及全国各地及世界上70余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已在全球近50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上海国仲始终坚持国际化的发展战略,先后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金砖国家争议解决上海中心、中非联合仲裁上海中心等专业平台,持续提升仲裁业务国际化、专业化程度。
上海国仲设仲裁员名册和调解员名册。本届上海国仲仲裁员、调解员聘期即将届满。根据《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章程》(下称“《章程》”)等规定,特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新一届仲裁员、调解员。
一、选聘范围及聘期
本次选聘仲裁员、调解员,立足长三角及华东地区,面向全国,兼顾境外。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
仲裁员、调解员聘期3年。
二、选聘条件
申请者须身体健康,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认同《章程》,遵守上海国仲仲裁员、调解员管理办法和仲裁员、调解员守则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经验丰富且在所处行业享有较高声望者可适当放宽)。
除上述条件外,仲裁员申请者应符合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仲裁员资格的规定。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申请者请参考以下条件:
(一)从事仲裁工作人员: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且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三)离职法官:曾任法官满八年;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者:从事法律相关学科的研究或者教学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者: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上述第(一)、(三)项中的“满八年”指累计满八年,第(二)项“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是指具有律师资格并执业满八年,中间有间断的,累计计算。上述第(一)至(五)项涉及国家公务员及参照施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的,需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
调解员申请者暂不按照《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选聘程序
(一)申请
申请者需填写《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调解员申请表》,并在申请表最后一栏就申请担任仲裁员和/或调解员进行勾选[1]。
本届在册仲裁员、调解员任期届满后如愿意继续担任上海国仲仲裁员、调解员,需填写《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调解员登记表》,并在登记表最后一栏就愿意继续担任仲裁员和/或调解员进行勾选。
(二)审核
申请材料经上海国仲遴选与惩戒委员会审查后通过后,进入仲裁员、调解员拟聘名单。
(三)聘任
仲裁员、调解员拟聘名单经上海国仲第三届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列入换届后仲裁员、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
四、注意事项
(一)新聘仲裁员、调解员申请者均需填写《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调解员申请表》(纸质版与电子版)。
申请续聘的本届在册仲裁员、调解员均需填写《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调解员登记表》。
(二)申请表、登记表须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需要完成相关程序[2]。
(三)因上海国仲设有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请相关行业或在该等领域有特长的申请者在申请表专栏中特别备注专业特长。
(四)申请者同时还须提交2寸免冠照片2张或其电子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从业资格、职称职务证明、主要社会兼职证明(含法律顾问单位)、主要学术成果明细等复印件。
(五)经过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备案等相关程序后,上海国仲将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公布新一届仲裁员、调解员名单。
(六)申请日期及地址
申请者可到上海国仲网站“http://www.shiac.org”或者微信公众平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下载仲裁员、调解员申请表,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电子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发送至上海国仲邮箱arb@shiac.org,同时将纸质版申请材料邮寄至上海国仲。
申请续聘的本届在册仲裁员、调解员可下载仲裁员、调解员登记表,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将电子版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发送至上述邮箱,同时将纸质版登记材料邮寄至上海国仲。
地 址:上海市金陵西路28号7楼
咨询电话:8621-63875588 × 119、152
传 真:8621-63877070
邮 编:200021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请根据需要点击以下链接下载相应表格)
1、《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调解员申请表》(供中国内地新聘申请者填写)
2、《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调解员登记表》(供中国内地续聘申请者填写)
3. Application Form for SHIAC’s Panel of Arbitrators/Mediators (for foreign, China HK SAR, China Macau SAR and China Taiwan Region applicant to fill in)
4. Registration Form for SHIAC’s Panel of Arbitrators/Mediators (for foreign, China HK SAR, China Macau SAR and China Taiwan Region arbitrator or mediator of the current panel to apply for renewal)
[1] 本会调解员系根据《自贸区仲裁规则》设立,由上海国仲仲裁员名册所列仲裁员、上海国仲调解员名册特别列明的调解员组成。
[2] 系指“二、选聘条件”中所涉国家公务员及参照施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需完成单位同意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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