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
办理申请仲裁(反请求)的有关手续
【以下内容一般适用于仲裁程序应适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的案件;仲裁程序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案件,该规则对申请仲裁(反请求)时应办理的手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可参照下述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一、申请仲裁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权的仲裁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包括但不限于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仲裁请求
(4)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3、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等,当事人宜在提交之前先行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二、提出反请求、修改仲裁请求/反请求时应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变更仲裁请求/反请求的,可参照申请仲裁时提交文件材料的标准提交相关仲裁文件材料。
三、申请保全时应提交的材料
1、保全申请书
2、仲裁申请材料
若根据保全措施执行地法律,保全申请书应由仲裁机构转交法院的,则应提交关于要求仲裁机构转交的法院名称、地址的说明;
若根据保全措施执行地法律,申请人可在申请仲裁前直接向法院申请保全的,则申请人应在申请仲裁时提交可证明已向法院申请保全或法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关文件。
四、其他问题
1、关于提交仲裁申请材料的份数
(1)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外,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材料:
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应为一式五份;
争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应为一式三份;
(2)仲裁协议对仲裁庭组成人数有特殊约定的,则应按照约定确定提交材料的份数;
(3)多方当事人的,相对方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材料;
(4)当事人除法定地址外还有其他联系地址的,则相对方应根据联系地址的数量增加相应份数的材料
(5)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则提交的保全申请书应为一式二份,并相应增加一份仲裁申请材料。
2、关于仲裁材料的语言文本
仲裁协议对仲裁程序工作语言有约定的,当事人应提交约定语言文本的仲裁申请材料;没有约定的,则根据所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应语言文本的仲裁申请材料。
3、关于申请立案的方式
申请人可提交材料至本会办公地点进行立案,也可采用邮寄材料等其他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处认可的方式立案。